A:自认规则对法院并非绝对约束力。在出现错误自认、胁迫自认或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法院可以进行审查,不必须采纳自认事实。
A:法官需要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动机因素、认知因素、细节因素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等多种因素进行判断。
A:法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需慎重适用举证责任,确认当事人是否已穷尽所有证据和证明方法以避免误判。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法律从业者以及对法律实务感兴趣的读者阅读。
本书的创作背景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事实认定环节的重视,以及要件审判方法在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方面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