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库学习与教育第十一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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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要件审判九步法第七步—要件事实证明

作者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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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一章 要件事实证明

  • 本章主要讲解了法官如何围绕案件的事实争点,组织当事人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活动,从而对要件事实进行证明。

  • 你能获得:

    • 掌握要件事实的证明方法。
    • 学会有效地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 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时限制度。

核心内容:

1. 要件事实的证明

  • 法官根据事实争点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任务和要求。
  • 对各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作出分配,使当事人明确风险。
  • 及时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促使其围绕结论展开诉讼行为。
  • 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经用尽证明资源及证明方法。

2. 有效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

  • 避免质证过程中的混乱局面(“三不清”)。
  • 明确当事人诉讼思路,提高法律素质和表达能力。
  • 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对证据进行编号和整理。
  • 灵活运用举证、质证方式:
    • 集中提交式:适用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情况。
    • 逐一质证式:适用于案件争议不大、证据不多的情况。
    • 分组质证式:适用于案件事实复杂、事实争点较多的情况。

3. 举证时应避免的四种混乱

  • 当事人诉讼思路不清,不清楚怎样围绕自已诉讼需求来举证质证。
  • 当事人法律素质过低、表达能力不强,语焉不详,甚至不知道如何举证和发表质证意见。 正确做法:法官应当辅之以必要的举证、质证指导。
  • 指代不明,未事先编号证据,未明确证据名称或简称,导致表述混乱。
  • 质证方法不当,争议较多时,质证不分组不分争点,容易遗漏或缺乏针对性。 正确做法:有效运用争议焦点,使举证、质证活动围绕争议焦点展开。

4. 举证、质证三种方式

  • 集中提交式适用于案情比较简单、争议不大、证据数量不多的情况。优点是简化证据提交过程,传递证据比较省事。
  • 逐一质证式比较适合于案件争议不大、证据不多的情形。优点是证据比较清晰、条理清晰,不容易发生遗漏。
  • 分组质证主要针对的是案件事实比较复杂、事实争点较多的情况
    • 质证条理非常清晰。既可避免集中质证笼统化的弊端,亦可避免逐一质证效率较低及逻辑性较差的不足 , 法官可以按照争点进行归类,使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成为可能。
    • 证明对象容易确定。不少当事人在举证时比较容易忽略陈述证明对象,采用分组方式 , 争点本身即可能就是证明对象。
    • 质证效率得到保障 。一组一组地提交证据 , 据实践观察 , 其效率比逐一提交证据要高 , 原因在于争点本身比较清晰 。

5. 要件事实证明与竭尽证明资源及方法原则

  • 法官应当就举证的方法、形式要求及可能的证据来源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
  • 法官还应当促使当事人穷尽证明方法。
    • 案例: 在一起债务纠纷中,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欠款,被告抗辩称原告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原告遂举出原告派出两人到被告当地催讨欠款的飞机票及住宿费发票。被告质证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曾有人到过当地,但不能证明所派人员前往当地是为了催讨欠款 。 原告未向法庭再补充任何证据 , 亦未要求法庭传唤证人,致时效中断的事实未能得到有效证明。
  • 法官应当适当对调查取证问题作出一定的说明和提示。
  • 法官要注意做到心证结论的公开。

6. 公开心证的两个问题

  • 公开的时间,不应只在判决书中事后公开,而应在诉讼过程中,让当事人用尽证据资源。
  • 公开的方式,应注意把握公开的方法与技巧,避免当事人产生对抗心理。

7. 举证责任分配

  • 法官必须把案件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双方当事人,明确风险和责任。
  • 法官必须说明证据提交责任(示证义务)。

8. 举证时限制度

  • 法官应当把举证时限告知当事人,并注意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
  • 对于已经超过举证时限的证据,应谨慎对待,判断是否采纳。
  • 法官应进行释明,告知举证责任、证明要求及方法,以及逾期举证的后果。

9. 要件事实证明与利害关系证人

  • 利害关系证人的证言并非一律排除,可以通过一定的质证程序(如隔离质证)来判断其证明力。

10. 要件事实的证明与证人出庭作证

- 证人不出庭证言的证明力应大幅度降低。
- 尽可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问答:

Q:如果当事人不知道如何举证或质证,法官应该怎么做?

A:法官应当辅之以必要的举证、质证指导,就举证的方法、形式要求及可能的证据来源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

Q: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又提出了新的证据,法官应该怎么处理?

A:法官需要审查该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的定义,并考虑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果法官未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可能需要重新考虑是否采纳该证据。

Q: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法官应该如何判断其证明力?

A: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并非一律排除,可以通过一定的质证程序(如一般口头质证、隔离质证程序)来判断其证明力。重要的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的内容、以及其他证据的佐证情况。

思维导图

目标读者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法学研究者以及法律专业的学生阅读。

作者背景

由于没有提供作者信息,所以作者背景未知。

历史背景

本书创作于中国司法实践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旨在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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