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主要讲解了法官如何围绕案件的事实争点,组织当事人进行有效的举证、质证活动,从而对要件事实进行证明。
你能获得:
- 证人不出庭证言的证明力应大幅度降低。 - 尽可能促使证人出庭作证,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
A:法官应当辅之以必要的举证、质证指导,就举证的方法、形式要求及可能的证据来源等方面对当事人进行指导。
A:法官需要审查该证据是否符合“新证据”的定义,并考虑当事人逾期举证是否存在正当理由。如果法官未将心证结论告知当事人,可能需要重新考虑是否采纳该证据。
A: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并非一律排除,可以通过一定的质证程序(如一般口头质证、隔离质证程序)来判断其证明力。重要的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证言的内容、以及其他证据的佐证情况。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法学研究者以及法律专业的学生阅读。
本书创作于中国司法实践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旨在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